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现将《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快提升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现场有效管理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现资源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绿色施工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工期、成本控制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工程特点,对重点工序、敏感路段分类施策。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招投标清单,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将绿色施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
第七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绿色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受厅委托组织开展绿色施工相关考核、评比和示范创建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做好现场绿色施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并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合同对参建单位履行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检。
施工单位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对现场绿色施工进行有效管控。
第十条监理单位根据委托对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本标段绿色施工方案,经公司总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方案编制所需资料,并明确本项目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手册编制纲要》(附件)编制本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手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交通质监局备案(各标段绿色施工方案作为附件)。手册报备工作应在项目实质开工后三个月内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公路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经验的专业单位编制管理手册。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编制绿色施工管理手册,并将其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省交通质监局应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不满足要求的,应书面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退回理由修改完善后重新编报。10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退回的,即为同意备案。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管理手册及其附件,作为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质监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依据。省交通质监局应将管理手册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并在结果通报中单列阐述。
管理手册及其附件在实施过程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质监局报备有关内容。因未及时报备造成手册内容与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视作未按报备内容落实施工环保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对绿色施工进行动态管控,日常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将绿色施工情况作为定期评比的重要因素,每季度分析、评价各标段绿色施工情况不少于一次。项目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所报备方案落实绿色施工管控措施的,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交工验收报告时,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要求的情况专章阐述并评价。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重点推进施工扬尘防治、水土保持、施工废水管理、施工垃圾管理、机械尾气排放、噪声控制等,降低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线外运输土方、砂、水泥、石灰等细散物料的车辆应安装密闭装置,实现线外清洁运输。施工现场或场站进出口应采取硬化、清洗措施防止进出车辆污染既有道路。施工单位应对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既有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确因其他社会车辆污染造成该路段难以保洁降尘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报告。线外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处应当控制车速,采取适当洒水降尘措施,降低二次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场站选址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并置于其下风向。配料机、上料仓、搅拌设备及输送设施须配备降尘防尘装备。细散物料应封闭存放,临时性货场应采取覆盖措施。沥青混合料加热设备、拌和设备等均应配备沥青烟气净化、排放设施。场区应及时清洁,确保场地干净不积尘。
第二十一条施工便道与铁路、国省道及其他重要道路交叉口应按要求设置围挡,增加附近路段洒水强度和频率。
第二十二条土方开挖应采取适当降尘措施,采用爆破法开挖时应湿法作业。控制线内施工目测扬尘高度,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并采取洒水方式降尘。严格控制路面施工交叉污染,确有污染路段应及时打扫清洗,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宜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高压清洗车冲洗。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严禁焚烧油毡、橡胶、塑料制品和其他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精细化施工作业,最小程度扰动破坏自然植被。边坡、取弃土场原则上应实时防护、尽早防护,确有困难暂不能防护的坡面应灵活运用土工布、塑料膜、撒播草籽等手段降低风蚀与水蚀。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防止降雨冲刷影响周边农田、水系。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好水污染控制工作。钻孔及灌注桩施工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完善循环系统,防止泥浆外溢。水中施工钻渣采用泥浆船驳运至岸上指定地点处置。
第二十六条隧道排水、施工废水、场站雨污水应经沉淀等处理满足要求后排放或循环利用,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含油污水应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专业处理。严禁将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当地水系或以渗入地下等方式偷排。驻地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做好防雨、防洪、防渗措施,杜绝泄露风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集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垃圾产生,完工后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掩埋或丢弃,垃圾处理宜优先综合利用。驻地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及时清运处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环境敏感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应综合使用敏感目标防护、爆破控振降噪、机械工艺降噪等手段,控制施工噪声与振动的影响幅度与时段。
第二十九条拌合站、预制场、取弃土场等设施选址应远离水体和集中居住区,禁止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中。
第三十条施工期应统筹利用土地、设备、表土、施工材料等资源,有效提高各类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施工便道宜结合地方公路网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将施工便道在工程完成后用作地方道路,节约资源的同时促进地方发展。
第三十二条拌和站、预制场、施工驻地等施工临时用地宜建设在公路主线、服务区、取弃土场范围内,鼓励租用当地房屋作为施工驻地,临时用地与当地规划结合,工程完工移交给当地使用。
第三十三条推行与地方电力部门合作建设施工电网,与隧道、服务区运营期供电设施合并建设,或在施工结束后转入当地民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应对表层腐殖土进行收集,后续用于回填和植被恢复,最大限度保留和利用本地肥沃土壤。
第三十五条选材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可周转回收、就近生产的材料,限制和淘汰落后材料。使用散装水泥,减少纸袋及附着水泥损耗。
第三十六条推行拌和楼油改气,鼓励实施工程单位采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施工机械,推行温拌沥青技术。
列明项目办、施工、施工监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单位在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成立项目办绿色施工的管理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并对其他参建单位的机构建立提出相应要求。
列明沿线各类生态环境敏感点,其中还需针对扬尘污染的社会影响列明敏感路段。
列明各专业施工具体工序可能产生的空气污染(重点阐述施工扬尘因素)、水污染(含生活区污水)、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建筑垃圾、驻地生活垃圾、噪声、原生植被破坏、动物生境破坏等。
重点是场站地面硬化,车辆进出清洗,拌和楼除尘,作业点雾化除尘,湿法作业,敏感区域围挡,面覆盖,喷洒抑尘剂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贮存场所,做好防雨、防渗设施设计,料场周边的收集沟渠与沉淀池联合布设;与桥梁事故池规划结合,预设沉降净化池防范油污水及地表径流影响。
对不能及时防护坡面,灵活应用土工布、塑料膜、撒播草籽等手段降低风蚀与水蚀。
对填方边坡、弃土场、表土堆外侧等采用装土生态袋、土质挡坎、树桩等临时拦挡,先拦后填(弃),减少水土流失。
对于敏感水域陆域动物分布区的作业,采用适当方式降低生物隔断、噪声、振动等对动物的影响。
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坚持对表层腐殖土进行收集,后续用于回填和植被恢复,最大限度保留和利用本地肥沃土壤,减少外购腐殖土。
社会环境敏感点噪声防治措施、学校施工路段噪声防治措施、野生动物栖息地噪声防治措施等
阐述专项用于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其中施工扬尘防治费用金额和计量规则应单独阐述。
阐述项目办对施工、施工监理、环境监理、环境监视测定等单位落实环保责任的监督检查机制,现场发现问题后的报告及整改机制,并单独阐述施工监理细则中有关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
阐述拟对参建人员开展的施工环保类培训,现场施工环保宣传措施,设置扬尘防治责任公示牌。